为使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知晓科技成果评价相关规范、权利及义务,特编制本须知,委托方须在委托评价之前阅读。
1.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2.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估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宗旨,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成熟度和应用前景与应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3.评价对象主要为江西省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通过承担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软科学类纵向、横向或自选项目获得的技术成果。
4.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内容是: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技术成熟度、技术应用价值与效果、经济或社会效益、技术产业化风险。
6.科技成果评价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估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7.科技成果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一般由成果持有人提出评价申请,如果由金融机构、投资方等成果的质押权人或投资受益人提出评价申请,需经成果持有人同意。职务成果也可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
8.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将采用会议评价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9.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案等内容;
(2)成果预计投资规模、产品定价、成本核算资料;
(3)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专业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新报告;
(6)用户应用证明;
(7)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8)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应提交的批准证明材料);
(9)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10)其它相关材料(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奖励证书等)。
10.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11.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合同各方须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1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13.科技成果评价为咨询意见,评价委托方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14.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15.评价报告是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16.如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没有明确对评价结论进行保密,评估机构有权对评价结论、评价委托方名称以适当方式公开。
17.科技成果评价由以下五项费用构成,在具体评价委托合同中确定:
(1)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初审费、差旅交通费、评审技术咨询费;
(2)科技成果评价人员咨询费;
(3)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证书工本费;
(4)科技成果评价场地租赁费(委托评估机构安排场地的);
(5)科技成果评价管理费用,用于评估机构工作经费支出。